kin 幾何原本 p. 238本卷界 \\ 說六
一系。凡四幾何。第一與二。偕第三與四。比例等。卽可反推第二與一。偕第四與三。比例亦等。何者。如上倍甲之壬、與倍乙之子。偕倍丙之癸、與倍丁之丑。等、大、小、俱同類。而顯甲與乙、若丙與丁。卽可反說。倍乙之子、與倍甲之壬。偕倍丁之丑、與倍丙之癸。等、大、小、俱同類。而乙與甲。亦若丁與丙。本卷界 \\ 說六
二系。別有一論。亦本書中所恆用也。曰。若甲與乙、偕丙與丁。比例等。則甲之或二或三倍、與乙之或二、或三倍。偕丙之或二、或三倍、與丁之或二、或三倍。比例俱等。倣此以至無窮。